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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文卫)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办法》、《规程》一并贯彻实施。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保、大病医保)参保关系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办理。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的,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的,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断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由基本医保转为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的,当年个人账户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可按规定使用。

  二、同一统筹地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被用人单位录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同一统筹地区内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合)人员要求转为以个体工商户(含雇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年度结束前,按规定每年办理一次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待遇连续享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参保转换手续的办理时间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上述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转换手续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同一统筹地区内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选择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合)登记,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办理参保(合)缴费的次月至当年度末,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原参保关系中止后,个人账户暂停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再次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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