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转外就医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并转往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转外就医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店购药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院外购药限用于住院期间恶性肿瘤的治疗;
2.在转往就医的当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