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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 [2003] 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 [2004] 5号)文件精神,对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时,必须同时上报《失业保险缴费花名册》。用人单位参保对象发生变化时,必须填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 随《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同时上报,作为失业保险个人参保记录。己实行新的社会保险申报报表体系和申报流程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并启用宁波市社会保险申报报表的通知》(甬劳社办 [2003] 291号)文件规定办理。各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未参加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确定其缴费基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60%的,按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25日前将失业保险费申报表按参保地分别报送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 5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申报的有关数据,并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见附件 1)、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 2),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以下简称外地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 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 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歇业后,业主在办理失业登记时,还应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有效证明。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有关材料核实无误后,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在《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中做好相应记录,发放《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县(市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记录后,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所发放的人员的名单必须另行造册登记,保留用人单位递交的有关资料并记录其发放情况。

  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待遇的期限应按照缴费变化的具体时间分段计算并相力口,合并计算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六、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除提供办理失业登记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须携带户籍证明、暂住证、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放《宁波市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卡》,保留用人单位递交的有关资料并记录其发放情况。

  七、城镇新增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时可办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手续,领取《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对使用期未满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失业登记时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该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八、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并填写《宁波市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补助金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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