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 号)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率低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1.5%按1.5%计算)。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
符合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2月份至3月份(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宁波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
(三)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的证明材料。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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