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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申办指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

  受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由宁波市外专局负责宁波市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等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实施工作。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申办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申办指引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准入管理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第412号令),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

  二、实施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四、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 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申请材料:

  (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http://ningbo.caiep.org 网站或www.zjrs.gov.cn外国专家栏目下载);

  (二)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三)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 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者须出具单位聘用证明(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聘请渠道、具体聘期、薪金待遇,并须注明正式合同待入境后签订);

  (六)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及签证地);

  (七)外国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四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以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宁波市文教专家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宁波市教育局)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第四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四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浙江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四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宁波市内的聘用单位须向宁波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 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四)办理职业(Z)签证。

  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护照复印件,向宁波市外事办公室综合处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拟来宁波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 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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