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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朗读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规范申报、立项、审定、拨付等各项程序,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的条件

  符合《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第一条款的申报对象,受聘于宁波本地中资或宁波本地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010年申报的有效期(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从甬政发〔2009〕100号发文之月算起。

  第二条 申报程序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企业在4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各县(市)、区人事局对本地区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负责上报市外国专家局。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3、申请企业股权证明复印件三份;

  4、聘用合同原件(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三份;

  5、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复印件三份;

  第四条 评审立项程序

  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由市人事局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提出年薪资助范围及资助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特殊人才、特殊岗位或特殊需要的可随报随批。

  第五条 审核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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