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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批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人口流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城镇劳动力的宏观管理,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促进职工有序流动,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规定,凡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的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统称为宁波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甬江新区企业单位)之间的城镇职工流动,不再按职工跨地区转移的规定办理,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的限制,一律按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要求户粮关系迁移的,可按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部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甬公户〔1998〕18号)规定,向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

  在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单位职工,要求调(流)入中心城区企业工作的,仍按市劳动局《职工调(流)动实施意见》(甬劳力〔1993〕30号)和《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人口流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87号)规定办理职工跨地区转移的有关手续。

  二、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的程序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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