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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地区转移(调动)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8〕87号、甬政办发〔1999〕16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市职工跨地区转移(调动)管理工作,维护职工有序流动,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职工跨地区转移(调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职工跨地区转移(调动)(以下简称调动)是指符合本市调动政策要求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中心城区范围见附表)的在职职工调入本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的人员。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之间的在职职工调动且不随迁户粮关系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本市常住户口城镇企业职工流动,按甬劳力〔1999〕46号《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政策及审批权限

  1.确因工作需要,下列技术业务骨干、或因夫妻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职工可以申报调动:

  (1)中级以上的技工;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职工;

  (3)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职工;

  (4)驻中心城区部队符合随军(调)条件的军人配偶;

  (5)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人员的配偶;

  (6)因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须调到本市照顾父母的职工;

  (7)回原籍安置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退役运动员;

  (8)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有特殊专业的职工。

  2.申请调入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入海曙、江东、江北范围内的市属和在甬的省(部)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驻甬部队属用工单位、外地驻甬机构,由调入单位负责直接调档,并经其初审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2)调入海曙、江东、江北(含鄞县、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的所属城镇各类企业,且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落户的,分别由上述各区(县)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3)调入镇海区、北仑区、市开发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鄞县中心区范围的城镇各类企业,且在上述区(县)域范围内落户的,分别由上述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三、申报材料

  申报调入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跨地区转移(调动)联系单及本人档案;

  2.转(调)入市区职工审批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面积的证件(证明)及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及居住条件核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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