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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我们特制定了《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1

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人力资源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引导原则。

  (四)重点人力资源产业领域和创新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园区内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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