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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外留学人才工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甬创新创业,鼓励和表彰留学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根据《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甬党发〔2010〕1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才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宁波工作、创业或以各种形式为宁波服务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对象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国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来甬工作创业、为甬服务2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公共事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第六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同类表彰奖励的留学人才不再列入本办法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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