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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甬党发〔2010〕1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三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对象为在我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获得过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经我市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2、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3、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者。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5、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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