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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3号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要求,制订《宁波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要求

  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本地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地户籍的应到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发放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就业登记证明采用网上核发形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核发《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核发《就业创业证》(原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确保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能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身份证、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凭身份证、毕业证书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样式、填写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就〔2011〕28号)执行(尚未使用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

  三、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采集渠道。要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要密切与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关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比对整理工作。要以实名制就业统计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调整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办理地点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市户籍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3月28


宁波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城镇常住人员指本市户籍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但常住本市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领取了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可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统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创业时间、就业创业方式;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劳动者终止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时间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提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招用初次就业劳动者需提供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我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到实际经营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居住证发证所在地办理,并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者终止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后,应当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经营实体注销证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发生变更或闭歇,应于30日内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盖章)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就业登记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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