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参与公共实训活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甬高校、各类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训学员的管理。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现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主要承担全市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高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的原则认定设立。
第五条 设立公共实训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能面向社会开展公共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二)开设的实训项目(工种)适应区域产业发展要求,体现高端、新兴技能特色和功能互补特点,原则上是社会培训机构难以开设的项目(工种);
(三)具备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施设备和相对独立、较大规模的实训场地,每个实训项目(工种)的实训工位一般不少于25个;
(四)院校内部有相对独立的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实训车间(室)管理制度和一支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工种)有相应数量的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及以上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认定设立程序: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等环节。
(一)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设立院校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院校的科学布局、功能定位、基本条件、建设规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其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七条 申请院校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院校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报告和《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表》;
(二)拟任公共实训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实训师资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拟建公共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及实训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公共实训基地的名称由“宁波市+区域名或单位名+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组成。
第三章 功能定位
第九条 面向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甬高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的学员和职工提供高新技能、紧缺职业(工种)实训服务及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服务。
第十条 利用实训资源,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十一条 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提供技术、宣传、后勤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推广提供服务。组织开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项目和鉴定标准的研发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公共实训的运行细则及工作流程,编制实训项目的具体实训计划,实训计划一般以实训模块为单元(每个实训模块可包含若干个单项职业能力),每单元实训时间为30课时左右。
第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要求,编制以安全规范、操作流程、实训模块为主要内容的实训教材。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培训单位积极提供实训师资的培训服务,建立实训师资库。实训师资一般由公共实训基地负责选派;经公共实训基地确认,可由培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实训师资参与实训指导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实训项目、实训计划等内容的信息发布机制;为实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工量具、实训原材料和实训教材;负责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实训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技能实训过程管理,严格按实训计划、实训课时要求组织实训,确保实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参加公共实训活动实行申请制度,公共实训基地受理培训单位实训申请后,应按实训管理要求做好实训台帐的收集、整理、造册工作,并在实训开班前一周将《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计划派遣教学管理人员,做好学员实训的组织工作,并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公共实训基地可中止其实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鉴定活动,应按鉴定管理要求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鉴定方案,由其核准后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实训项目的增设与调整等应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管理,指导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做好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绩效考核工作;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建设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当地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设立的初审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促进就业专项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可探索从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渠道筹措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表
2.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附件1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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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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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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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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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公共实训基地情况 |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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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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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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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 |
实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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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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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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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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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实训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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