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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114号)和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甬审改办〔20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向县(市)、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下放冠以“××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冠以“宁波市”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即在宁波市民政局进行名称预登记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仍由市局审批。 

  2.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许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有市场管理机构和职能、有实际能力和条件承接的区,下放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冠以“宁波市XX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或者冠名“宁波”或者“宁波市”等称谓的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仍由市局审批。 

  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有需求、有能力承接的县(市)、区下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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