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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24〕12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本省制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本省制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多重残疾对象按就高原则认定护理补贴对象类别。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24小时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日间照料除外),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第四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在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主要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

(七)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在院证明、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第九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退出。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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