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年检年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市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6月30日,请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申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填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部门导航→宁波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如首次登陆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界面进行注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由市民政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出具年检结论。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或《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供。
(三)列入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市民政局。
(四)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接受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列入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再重复审计)。审计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市民政局。
(五)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收支明细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9年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二)已建立党组织但未正常开展党建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党建领导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载入章程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六)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七)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八)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
(九)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二)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十三)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十四)在201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十五)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十六)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社会团体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十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十九)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二十)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十一)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二十五)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二十六)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十七)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二十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三十)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