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局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机关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局机关合同,是指本局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产生民事法律效果和行政法律效果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起草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较大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承担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备案、统计工作,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办公室承担合同的归档、清理、检查等工作。规划财务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局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与合同争议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由承办部门起草,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
第八条 局机关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资金管理规定等订立合同;
(二)以局机关处室等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五)在合同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下列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程序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或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等按规定需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二)以局名义订立的,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合同。
上述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对外签订。
第十条 合同送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2);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合同订立背景材料和说明、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合同相对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有关材料;
(四)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送审的合同,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承办部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审查意见限于部门内部使用,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按照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实施,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详尽;
(五)合同条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条款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款。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或经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后,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局领导决定。
合法性审查后,有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承办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的名称或主体、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及标的额;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质量条款;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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