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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72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各单位公款存放应统一纳入局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范围,开立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必须在2016年7月局公款存放定点银行招标项目中标入围的银行中选择。定点银行服务周期6年期满前,局系统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实施新一轮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
  二、严肃银行开户和公款存放纪律。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回避等制度,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银行开户和公款存放。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应规范银行账户开设,合理归并银行账户,避免多头开户。新开设银行账户的,应根据《宁波市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94号)规定,经局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对单位发生合并、撤销或银行账户长期未发生实质性资金往来业务等情况的,应按规定撤销有关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各单位要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对应按《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各类非税收入,应在收款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时或者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滞留存放或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四、严格公款存放协议管理。各单位与定点银行的公款存放管理协议实行两年一签,每一期服务期满前,各单位应根据定点银行履约及服务等情况续签协议;对定点银行服务未达到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需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按程序重新招投标确定,不得在原入围银行中自行选择定点银行。公款存放管理协议须载明定点银行投标时承诺的利率上浮、服务费用减免等优惠条款,各单位在协议期内必须按约定的优惠条款执行落实。各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可以采取协定存款方式。
  五、加大银行开户和公款存放监督力度。各单位应切实承担银行开户和公款存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计划财务处、驻局纪检监察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中计划财务处应对各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驻局纪检监察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公款存放进行利益输送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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