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9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28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宁波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9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2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常驻地以外地区分为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和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其中:城区各市辖区是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第四条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如实填写《市民政局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按《宁波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甬民发〔2018〕14号)、《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7〕80号)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应参照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报经驻局纪检监察组、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性内容的差旅活动(含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是指局长(党委书记)、巡视员。
其他交通工具指大巴等公路客运班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网约车等。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应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796号)要求,对工作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实行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再报销出差人员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局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执行宁波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相应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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