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交管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设行业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推动宁波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本通知作为《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二、试点险种
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鼓励开展预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符合宁波市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险种。
(一)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
(二)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三)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天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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