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将我市建设成为“诚信、务实、开放、创新”的“金融生态示范区”,提高社会诚信度,提高金融贡献度,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全面实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坚持市场决定、创新驱动、各方共建、扬长补短原则,正确处理金融服务与贡献、金融保障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通过优化金融发展综合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人才队伍和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全面改革开放和转型发展,提升金融产业能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效,再造我市金融特色发展新优势,为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路径,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质效,引领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强化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严密、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坚持支持实体与金融转型相结合。把改善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作为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开展创新转型发展,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业开放、互联网金融兴起等挑战。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市场激励约束,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银企配合、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构建更具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特色的金融体系。

  ——坚持系统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围绕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总体目标任务,按照系统设计、分段实施的改革路径,发挥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体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立足自身努力与争取支持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积极向国家争取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持续增强我市吸引和集聚各类金融资源能力,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作示范。

  (三)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探索和实践,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才发展环境、商贸物流金融、普惠金融、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走出一条具有宁波特色的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之路,使我市金融集聚更上台阶,金融人才环境更加优化,金融服务功能更加完备,金融创新活力更加突出,金融安全基础更加坚实,金融生态综合水平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具体目标是:

  ——金融集聚更上台阶。总部型、法人及外资金融机构规模不断壮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体系日益健全,新型金融组织和业态不断涌现并规范发展,地方特色金融集聚平台功能有效提升,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

  ——金融人才环境更加优化。金融人才引进培养政策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与配套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知名度明显提升。

  ——金融服务功能更加完备。金融业贡献度持续提高,信贷资金投向更加合理,证券保险功能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更为智能化、人性化,城乡居民享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均衡。

  ——金融创新活力更加突出。多元化金融市场与工具利用更加充分,社会融资规模扩大结构优化,支持金融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支持创新驱动战略针对性、有效性明显提升。

  ——金融安全基础更加坚实。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更加高效,社会信用体系日臻健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金融资产质量继续保持良好水平,平安金融深入推进,金融运行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夯实金融生态建设基础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平台,推动地方、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及互通互联,逐步构建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近期重点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共享,形成全面规范的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披露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培育发展本土征信服务体系,发挥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发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征信服务产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涉农金融机构和基层行政组织为主体,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争取到2016年,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达到80%[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等配合。]

  2.健全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深化平安金融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宁波市保障金融债权安全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实现打击骗贷、骗保、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联合帮扶机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转股、破产重整等方式依法稳妥处置企业资金链风险,减少各方损失和社会震动,确保银行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推广设立金融审判庭,开辟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创新破产审判等方式,健全不同类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金融案件受理审结和执行效率。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由市金融办、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配合。]

  3.加强金融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投资者投诉受理平台和分办机制,推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办理”运作模式,探索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体系,探索推进区域金融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价。探索建立金融纠纷第三方调解、金融仲裁机制,形成金融消费投资纠纷多元化解决模式。将金融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与监管评级,引导金融机构创建“公平、诚信、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深入开展金融消费投资者教育,建立健全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试点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配合。)

  (二)优化金融人才环境,加大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

  4.强化金融人才激励服务力度。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61)。建立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审机制,引进高端、紧缺型金融人才,并将其纳入人才公寓使用范围,在家属随迁、子女就学、医疗保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落实优先服务待遇,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才、用才、安才环境。争取到2016年,金融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以上,高端紧缺型金融人才比重实现翻番。[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金融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等配合。]

  5.营造金融人才乐居乐业环境。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现代交通网络,加大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领域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文化配套设施。争取到2016年,城镇化率超过70%,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质量等综合竞争力水平居国内同类城市前列。建立城市品牌宣传推广机制,提升城市品位与影响力。充分借助“宁波帮”影响力,组织开展各类高端论坛和会议,以全球化、国际化视角吸引金融人才集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配合。)

  6.加强金融人才教育培养。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本市高校与职业学院建设一批金融相关专业重点学科和教研基地。充分发挥宁波市金融研究院及市内外各类金融人才培训机构的作用,构建继续教育网络体系,与金融机构人才培训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促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开展人才双向交流常态化。[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金融办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效率

  7.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要求,强化地方政府管理金融事务的职责和能力。理顺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及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市县两级金融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交易场所与金融活动监管等工作;对中央驻甬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牵头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国资相对控股的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选、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牵头开展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企业资金链风险排查化解、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查处打击。市县两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机构、编制、职能等,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由市编委办、市金融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等配合。]

  8.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的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市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和金融稳定工作会议,组织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商合作、监管联动、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重大监管政策与行动的沟通协调,消除监管盲区,防止监管套利。深化平安金融创建活动,强化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金融活动异常信息研判,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联合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科学界定市、县政府管理金融事务的权责关系,形成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督导有力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须事先征求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意见[由市金融办、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配合。]

  9.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推动金融监管权限下移,探索实施负面清单制管理,减少审批事项,简化监管流程,强化全程监管。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提高监管的灵敏度和精准度。培育发展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推动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配合。)

  (四)提升金融产业能级,丰富区域金融功能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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