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我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在前4年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10号)精神,为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增加原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并对原风险补偿奖励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创新,按照分类指导、鼓励为主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实行考评和奖励,现将《宁波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2年度宁波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

考评奖励试行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实行考评,并对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增长较快、工作比较出色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一、考评对象

  成立一年以上(截止计算时间为每年6月30日)的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按照机构类型和规模具体分为三组:

  第一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银行。

  第二组: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组:各小额贷款公司。

  二、考评方法

  (一)第一、二组考评方法

  1、考评内容

  小微企业贷款考评主要考察各机构在宁波辖内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规模和增长情况,根据以下三项指标乘以相应系数并结合附加分得出总分:

  A、月均余额(亿元)

  
 

  B、月均余额同比增速(%)

  
 

  C、月均占比(%)

  
 

  D、加减分项目

  一是开展“金贝壳”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情况。月均余额2亿元以上的加3分;1亿元—2亿元(含)的加2分;5000万元—1亿元(含)的加0.5分。

  二是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模式酌情加分。产品累计发行或融资在1亿元以上(含)的加2分。1亿元以下的加0.5-1分。创新加分必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文字材料。每项创新加分不超过1分,本项目下总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是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如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扣2分。对经查实的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的,扣2—3分。

  
 

  2、统计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三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贷款余额800万元以下(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转发上级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文件的通知》(甬银发〔2010〕21号)界定。上述口径从本期数据开始执行,本次同比增长中的上期数据仍沿用去年文件标准。

  3.考核时间周期。考核周期为上年的7-12月和当年的1-6月。

  (二)第三组考评方法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号),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第三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考评两项内容。

  A、各公司单户150万元以下(含)贷款的月均余额(亿元)。

  B、各公司单户150万元以下(含)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月均占比。

  
 

  三、奖励标准

  第一组奖金总额2000万元。设一等奖5名,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12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80万元。

  第二组奖金总额1600万元。共设一等奖5名,各奖励150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10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70万元。

  第三组奖金共400万元。共设一等奖5名,各奖励30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15万元。

  四、考评奖励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以市级分行为单位申报。宁波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以法人机构为单位申报。

  (二)申报方式。每年8月15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妥附表一、二,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通过统一报送系统报送)报人行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初审。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逾期未报视作自动放弃。

  五、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

  (一)审核拨付。每年9月15日前由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数据由市金融办进行汇总和初审)。10月底前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宁波银监局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申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将取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抽查审核完成后,评出奖励名单,下达专项奖励资金文件,并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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