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积极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81号)文件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有效缓解“三农”、小企业及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市有关金融机构已正式启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信贷业务(简称城乡小额贷款)。为确保业务平稳顺利施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现就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形成多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和惩戒合力。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小额贷款借款人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从维护金融业稳健经营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协调力度,相互密切配合,建立起多部门协同防范、共同磋商、联合惩戒的查处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对城乡小额贷款借款人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进行强有力制裁的氛围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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