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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浙教基〔2019〕29号)要求,宁波市教育局制订了《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nbjijiao@163.com;
2.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
附件: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6月6日
宁波市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求,规范进入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市级(含跨区县(市)和市本级,下同)竞赛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浙教基〔2019〕29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宁波市中小学校的市级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科技创新类、艺术体育类竞赛等活动。其中学科类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类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小学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切原则。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注重培训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公益原则。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限定比赛器材的品牌,不得采用实施垄断销售的产品作为比赛器材;比赛主办、承(协)办单位不得销售或委托销售比赛器材;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
3.公平原则。竞赛活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竞赛方案,包括参赛对象、参赛条件、竞赛规则、奖项设置等。竞赛举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监督机制,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4.自愿原则。坚持学校、学生自愿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5.从紧原则。实行竞赛活动申报制,从严控制、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各类竞赛活动的举办。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面向小学生、幼儿园的竞赛活动应以团体赛为主。
第二章 竞赛申报
第六条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向宁波市教育局提交竞赛活动举办申请,经宁波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以审核。
第七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办方为宁波市教育局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市级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
(二)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宁波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八条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市级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入中小学校的宁波市市级竞赛活动项目申报表》;
(二)主办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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