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前湾新区交通运输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
《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7日
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沿海人工公共航道(航标除外)以及港航管理码头、待泊区和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绿化等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
航道养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中心承担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协调航道执法工作。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管航道专项养护项目的造价审核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级委托的相关航道养护工作。
第五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含甬江)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等养护工作按照省、市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确定实施主体。
杭甬运河宁波段(余姚安家渡至外滩大桥)、奉化江(方桥三江口至江厦桥段)内河骨干航道的养护管理委托属地实施养护(具体划分见附表),养护费用由市级承担。
市域内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非骨干内河航道待(锚)泊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养护由属地负责,养护费用按照比例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
非骨干内河航道(除杭甬运河宁波段、奉化江以外其它内河航道)由属地负责养护管理和承担养护费用。
第六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保障与高等级航道有效衔接,对有运输需求的应安排养护,不得擅自降低航道尺度或缩减航道里程。
第二章 航道养护内容和分类
第七条 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码头、待泊区、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扩建,航道绿化养护和养护新技术及工艺、数字化建设、绿色生态、美丽航道等与航道养护和发展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例行养护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等。
专项养护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疏浚养护(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改建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扩建等。
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基础设施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抢修。
第三章 养护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宁波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航道发展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内容、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规划、航道实际技术状况及航道使用要求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航道养护计划作为养护项目依据,养护计划调整须经原计划审定单位批准。
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年度养护计划由市港航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第十一条 航道养护资金预算、划拨和使用管理等按照《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需求和支出责任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定额化管理。
专项养护预算依据项目设计批复安排,其中港航管理码头和锚泊(服务)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涉及下年度资金安排申报的项目须于本年度8月底前获项目设计文件批复。
第四章 例行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例行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 沿海航道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内河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内河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缺陷的应做好记录,并通报具体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市港航管理中心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的例行养护工作。水下断面观测、水位测报、养护疏浚、航道设施养护、绿化养护等例行养护工作应符合《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例行养护应加强质量管理和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例行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自检,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例行养护项目分项或者分阶段完成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并签署有关验收单。
第十七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通航维护尺度。
第五章 专项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专项养护项目,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实施必要性及可行性、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专项养护项目规模较大或者技术较复杂的,可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编制养护项目设计,报市港航管理中心审查。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专项养护项目设计由市港航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批复。
第二十条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变更管理程序,港航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变更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养护项目应规范实施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单位对专项养护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向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检测。
第二十三条 专项养护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竣工资料编制等按《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抢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抢通预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殊水情、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其他性质严重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
市和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航道养护项目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各单位均可按规定直接向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发生航道阻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通。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
应急抢通资金补助申请按照《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技术核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按要求开展年度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标准、内容、流程等按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航道养护年度技术核查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自查自评,市港航管理中心抽查核查,核查情况列入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原《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甬交建〔2016〕230号)同时废止。
附表 宁波市市级航道养护实施职责划分表
备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口门区的养护工作由通航建筑物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政策解读:《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7日
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沿海人工公共航道(航标除外)以及港航管理码头、待泊区和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绿化等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
航道养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中心承担全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协调航道执法工作。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管航道专项养护项目的造价审核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级委托的相关航道养护工作。
第五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含甬江)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等养护工作按照省、市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确定实施主体。
杭甬运河宁波段(余姚安家渡至外滩大桥)、奉化江(方桥三江口至江厦桥段)内河骨干航道的养护管理委托属地实施养护(具体划分见附表),养护费用由市级承担。
市域内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非骨干内河航道待(锚)泊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养护由属地负责,养护费用按照比例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
非骨干内河航道(除杭甬运河宁波段、奉化江以外其它内河航道)由属地负责养护管理和承担养护费用。
第六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按照辖区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保障与高等级航道有效衔接,对有运输需求的应安排养护,不得擅自降低航道尺度或缩减航道里程。
第二章 航道养护内容和分类
第七条 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码头、待泊区、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扩建,航道绿化养护和养护新技术及工艺、数字化建设、绿色生态、美丽航道等与航道养护和发展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例行养护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等。
专项养护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疏浚养护(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改建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扩建等。
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基础设施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抢修。
第三章 养护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宁波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航道发展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内容、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规划、航道实际技术状况及航道使用要求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航道养护计划作为养护项目依据,养护计划调整须经原计划审定单位批准。
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年度养护计划由市港航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第十一条 航道养护资金预算、划拨和使用管理等按照《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需求和支出责任编制航道养护年度预算,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资金实行定额化管理。
专项养护预算依据项目设计批复安排,其中港航管理码头和锚泊(服务)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涉及下年度资金安排申报的项目须于本年度8月底前获项目设计文件批复。
第四章 例行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例行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 沿海航道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内河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内河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缺陷的应做好记录,并通报具体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市港航管理中心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的例行养护工作。水下断面观测、水位测报、养护疏浚、航道设施养护、绿化养护等例行养护工作应符合《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例行养护应加强质量管理和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例行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自检,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例行养护项目分项或者分阶段完成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并签署有关验收单。
第十七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通航维护尺度。
第五章 专项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专项养护项目,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依据、实施必要性及可行性、技术方案和图纸、概(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专项养护项目规模较大或者技术较复杂的,可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编制养护项目设计,报市港航管理中心审查。沿海人工公共航道、内河骨干航道专项养护项目设计由市港航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批复。
第二十条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变更管理程序,港航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变更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养护项目应规范实施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单位对专项养护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专项养护项目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向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检测。
第二十三条 专项养护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竣工资料编制等按《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抢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抢通预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殊水情、地震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或者人员伤亡事故、以及与航道有关其他性质严重突发事件等航道应急事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
市和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紧急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航道养护项目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各单位均可按规定直接向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发生航道阻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通。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
应急抢通资金补助申请按照《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技术核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按要求开展年度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标准、内容、流程等按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航道养护年度技术核查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自查自评,市港航管理中心抽查核查,核查情况列入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原《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甬交建〔2016〕230号)同时废止。
附表 宁波市市级航道养护实施职责划分表
类别 | 航道名称 | 航道范围 | 实施主体 |
沿海航道(含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 甬江航道(26.4公里) |
外滩大桥-甬江 出海口 |
按照省、市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确定实施主体 |
跨市级行政区域沿海人工公共航道、锚地等 | |||
内河骨干航道(委托实施) | 杭甬运河宁波段(72公里) |
杭甬运河余姚段 (安家渡-大隐浦口航段,约45公里) |
余姚市 |
杭甬运河海曙段 (大隐浦口-青林湾大桥航段,约18公里) |
海曙区 | ||
杭甬运河江北段 (青林湾大桥-外滩大桥航段,约9公里) |
江北区 (其中姚江船闸-外滩大桥航段,暂由市河道中心结合河道疏浚一并实施) |
||
奉化江 (27.68公里) |
奉化江奉化段 (方桥三江口-绕城高速奉化江大桥航段,约5公里) |
奉化区 | |
奉化江鄞州段 (绕城高速奉化江大桥-江厦桥航段,约22.68公里) |
鄞州区 |
政策解读:《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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