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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甬交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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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7-2021-00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交〔2021〕65号)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提高港口水运行业生态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市级牵头督导、区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为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脱检脱管船舶、老旧船舶、外省籍转入的船舶等要严格按船舶技术规定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发现未按要求改造的船舶,不予办理检验证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落实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管理中严格把关。

(二)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相关规定,督促船舶船员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对设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宁波籍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结果对船舶实施铅封或盲断整改。在完成100-400总吨船舶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内河运输船舶改造工作,确保本市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设施。

(三)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加强运输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管。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严格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后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

三、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报告当地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部门报告。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与港口作业区的连接,降低转运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港口企业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置、堆场和作业扬尘防治等自身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使用。市交通局将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海事局等部门开展市级“清港巡河”行动(见附件2)。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港口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环保措施。

(六)推进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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