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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交通运输局、各区财政局、市城市客运管理局:

    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11月3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网络布局,规范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宁波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12-2020)》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是指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日常办公、营业服务场地,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办证、停车、餐饮、休息、学习等服务,满足出租汽车正常营运需求的场所。

  第三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提高出租汽车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服务购买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区范围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

  第五条宁波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客管局”)负责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各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参与完成绩效考核、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财务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城市用地的可能性和功能的层次性,出租车服务中心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各类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用地规模及服务能力要求如下:

  (一)大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日均服务出租汽车500辆次以上;

  (二)中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日均服务出租汽车300辆次以上;

  (三)小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用地规模500平方米以上,日均服务出租汽车200辆次以上。

  第九条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大、中、小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下列相应的服务功能区:

  (一)大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非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区、信息告示栏、办证服务窗口、学习活动室、健康咨询室等;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企业办公区、维修区、车载设备检修区、回场清洗区、餐饮、购物区等,视情况设置加油(气)站和充电桩设施。

  (二)中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非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区、信息告示栏、学习活动室、健康咨询室等,视情况设置办证服务窗口;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企业办公区、维修区、回场清洗区、餐饮区、购物区等,视情况设置车载设备检修区。

  (三)小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非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区、信息告示栏等;经营性服务功能区主要包括维修区、餐饮区、购物区等,视情况设置企业办公区和回场清洗区。

  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部分功能区规模和人员配备的参考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免费开放,由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统一管理,保证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服务到位;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规范服务、连续供给、明码标价。

  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运营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其它事件未经市客管局同意,不得中断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市客管局的统一规定设置名称、形象标志,配备便于识别的牌匾、指示牌,安装车辆智能监控统计设备。

第三章 购买机制

  第十二条市客管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市客管局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后,双方应当签订服务购买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年服务购买基准价格、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实施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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