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管委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委第29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柴勇,联系电话:0574-87398508。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7月11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财发〔2013〕40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市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并依据执行合同书管理、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项目。科技项目分为:应用技术研究、综合运输和交通软科学研究、交通信息技术研究、新材料新产品研发等。
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列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原则:
(一)目标导向,分类指导。项目管理以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发展为导向,同时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予以指导。
(二)科学安排,准确预算。按照确定的交通运输发展年度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科技项目应当准确编制预算。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考核评价,追踪问效。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总体组织、协调、监督,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具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处室即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以下简称委科技处)和市交通委财务处(审计处)(以下简称委财务处)实施。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为市属行业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协助委科技处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落实项目执行合同书约定的配套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等,负责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项目研究的合作单位并协调项目合作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委科技处根据交通运输部、省、市交通运输科技等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现职人员,并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保障。
第七条 委科技处设立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库,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科技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经论证、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委科技处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对项目库中因本年度专项资金无法安排,需以后年度安排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安排。
第八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提交《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3)和查新报告。
申报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提交《宁波市交通运输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申报项目常年网上受理,逾期申报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进行入库评审。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进行编制。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助经费外,还需明确自筹经费来源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经费预算科目确定的范围编列,并对各科目预算进行详细的用途说明。
第十条 委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交通委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论证,于每年8月30日前确定入库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入库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书面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委科技处评审。委科技处于每年10月30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项目实施技术评审和经费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的依据。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
入库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书面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委科技处。
第十二条 入库科技项目通过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纲评审后和入库成果转化项目一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正式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由项目组织单位(甲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丙方)签订项目执行合同书(见附件4),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正式立项后1个月内未签订合同或者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委科技处可以取消立项。
第十四条 正式立项科技项目在执行合同书签订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补助经费拨付联系单(见附件5),办理补助经费拨付手续。
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签订科技项目执行合同书后拨付50%,剩余补助资金待科技项目验收后视验收结果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由委科技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其他承担单位等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6)报至委科技处。无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进展情况报告。
委科技处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可以视情况聘请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填写《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中间检查评分表》(见附件7),提出检查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需对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将《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变更协议书》(见附件8)报委科技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执行合同书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委科技处应当依据执行合同书撤销或者终止项目任务:
(一)项目配套资金或者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者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项目无法完成的。
(四)其它能证明无法履行合同的。
经过研究决定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将《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撤销协议书》(附件9)报委科技处批准。经同意后作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配套资金,提供实施条件,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科技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对科技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对违反合同规定或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暂停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委财务处根据管理需要对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审查、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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