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财政局:
按照宁波市政府抄告单(甬政办抄第210号)对市区出租汽车实施用气临时价格补贴的有关要求,现将《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天然气临时价格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7日
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天然气临时价格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天然气临时价格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电〔2013〕12号)和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天然气价格有关规定、宁波市政府抄告单(甬政办抄第2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天然气临时价格补贴项目资金列入财政公共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联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天然气临时价格补贴指按照市六区油气两用出租汽车的用气量,对出租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用气价格补贴)。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市六区出租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压缩天然气(CNG)和将液化天然气通过加压、气化转变为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
第五条补贴标准为0.50元/立方米。
第六条补贴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下一次调整出租汽车用气销售价格时间止。
第七条出租汽车用气价格补贴严格按照出租汽车注册登记地进行结算。出租汽车注册登记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用气价格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出租汽车注册登记地在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用气价格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所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年终结算。
第八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出租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根据出租汽车加气情况,如实统计所属加气站承担的出租汽车加气量,填写《宁波市区加气站经营企业出租车用气价格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宁波市区加气站经营企业出租汽车用气明细表》(一式四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属地城管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市城管局审核。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加气站经营企业直接向市城管局提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补贴统计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后每季度申报一次,各加气站经营企业须在季后当月20日之前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城管局负责对加气站经营企业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汇总,填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用气价格补贴资金分配表》(一式三份)送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复核。市交通委负责对市区油气两用出租汽车注册登记地、加气量、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加气站经营企业补贴资金分配和各区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复核、资金下达和与各区财政的年终结算。
(三)经审核后将加气站经营企业补贴资金在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市城管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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