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3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在市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国家、省、市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的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宁波市开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承担部省市文件、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列入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确保完成部省市下达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发布年度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已实施完成项目的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项目。
(一)对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或采用替代性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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