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管委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区域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市区域出租汽车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宁波市区域出租汽车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区域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区域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总量调控、有序投放,并纳入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群众出行需求等情况,确定区域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卫星镇、中心镇投放区域出租汽车。
第四条县(市)区需投放区域出租汽车的,应当首先清理区域性小型营运客车。
第五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当地的区域出租汽车,并可以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管理实际,制定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镇海区、北仑区需投放区域出租汽车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制定投放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在投放一个月前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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