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具体要求,为加强我市汽车维修配件质量监管,现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张文魁,电话:87398090。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机动车维修配件管理,加强维修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机动车维修配件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使用机动车维修配件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配件是指未经使用过的配件,不含修复配件。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信息系统及服务管理网点,实现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信息互联,开展维修配件采购、使用过程的监控和质量追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评估机制,查验维修配件供应商的资信,做好供应商营业执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保存,确保维修配件采购渠道正规、合法。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国家认证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采购进口维修配件的还应当复制发票、口岸商检合格证明、海关进口关税单、海关报关单等凭证。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维修配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配件相关信息及数量应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信息系统。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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