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通知 甬综执〔2023〕34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不适合本地实际的,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上级行政机关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但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材料附卷。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对应的裁量基准阶次,并结合当事人具有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两个以上阶次适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以按以下规则确定违法情节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裁量阶次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罚种类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较轻阶次,一般应当单处;情节一般阶次,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情节严重阶次,一般应当并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或者百分比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低倍数(百分比)到最高倍数(百分比)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倍数或者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罚款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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