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14号)和宁波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用地困难,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分解下达2015年度宁波市小微企业用地专项指标。
各县(市)区国土、经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87号)要求,强化规划引导,专项指标要优先用于最急需、最能见效的项目,鼓励标准厂房建设,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专项指标科学安排、高效使用,有效控制小微企业用地规模,形成企业孵化培育和土地滚动利用的良好机制,实现“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shiziranziyuanheguihuaju/2018/1129/21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