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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东部新城国土资源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要求,着力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民营经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要求,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发展强保障、降成本、助融资、优服务、破难题等方面问题,加强政策支持,强化服务保障,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能力,壮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特别是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市领导联系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市重点工程等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盘活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

(二)鼓励低效建设用地盘活

鼓励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科技园、企业孵化器,让企业有更多落地空间。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设配套停车楼(库),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城镇低效用地改造为商服用地的可分割销售;改造为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分割转让时可给予再开发业主奖励;再开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再开发业主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建立灵活供应土地机制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用于鼓励类经营服务和“互联网+”等新业态企业,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

(四)实施土地价格差别政策

对纳入宁波“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 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可按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同时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最低价标准的70%出让。

(五)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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