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区分实际情况,分类处理,保证相关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3.市场取向,利益平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三)主要目标
1.调整建设用地保障方式。全面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增加与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2.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到位,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
3.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创新以及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民生和服务业用地,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4.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完善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任务措施
(一)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和城乡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即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已拆除建筑物的土地,结合我市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全面实施再开发工作。
1.规范再开发工作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真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利用潜力评价分析,及时更新完善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分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地块再开发改造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暂时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的“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进行临时利用,优先用于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建设,利用年期可控制在5年之内,到期后仍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的,可予以续期。
2.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设配套停车楼(库),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保留其原土地登记用途,不作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参照办理,没有对应基准地价的,暂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划拨用地经批准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暂按商服用地基准楼面地价的2.5%收取。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激励低效用地升级改造。除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或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块外,其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需要实施再开发的地块,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经规划部门核定建设规划指标,并经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集体会审后确定。改造为商服用地的,可按照商服建筑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再开发面积的30%。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进行集中开发利用的,以对相邻宗地签订转让协议、落实补偿政策为依据,制订项目改造方案批准实施。进行联合再开发的,地块开发完成后可以按照再开发方案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且由市场主体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依照有关规定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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