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六区二岛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函〔2012〕119)的要求,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2013年1月10日
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海洋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宁波市项目主管部门考察推荐,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两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支持范围
(一)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支持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海洋产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装备三大重点领域。
1、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等。
2、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等。
3、海洋装备: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等。
海洋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重点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
(三)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重点支持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的面向海洋经济,尤其是针对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计划项目。
(四)海域使用金项目,支持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的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本办法所涉及的海域使用金项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三类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示范带动。项目安排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专项项目示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带动宁波市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顶层设计,科学安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宁波市海洋事业发展规划,通过项目促进企事业单位资金、人才和资源等要素向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集中,形成产学研用各关键环节紧密衔接、任务分工及利益分配合理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校校、企校(所)、上下游企事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三)集成创新,突出应用。以推进宁波市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为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成功转化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发展壮大一批示范企业,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规范管理,稳定支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逐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相结合、不同机构和地方海洋人才相结合的项目创新管理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补助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建立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贯彻实施的要求,统筹协调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宁波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经办组成(以下简称市级三部门)。
联席会议建立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专家库。专家组由专家库内海洋高新技术、管理、经济等涉海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联席会议提出评审意见,受联席会议或成员单位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与上报、批复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安全、环保、劳动、卫生、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2、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突出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化目标量化可实施。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稳定的科技队伍,或与科研单位有长期合作协议,运行管理规范,具备承担国家级专项项目的综合能力,具有较好的成果转化、产业化、公共服务条件,资信等级较好,资产状况良好。
4、申报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础设施和配套资金;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改建或扩建),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5、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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