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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甬财政农〔2007〕19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实现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我们对2004年及以前制订的各子专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对原未制订管理办法的子专项进行了补充制订。现将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数字海洋、科技(种苗)、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发展、远洋渔业、渔业安全保障资金共7个子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海洋生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宁波市数字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科技(水产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宁波市渔业发展(养殖、捕捞、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宁波市远洋渔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宁波市渔业安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宁波市海洋生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以及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甬海〔2006〕23号,甬财政农〔2006〕60号),设立宁波市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环保专项资金)。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430万元海洋环保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海洋生态环境基础建设及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修复类项目,其中每年250万元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实施,包括:重点海域环境状况调查、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海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重大海洋污染应急处理等;100万元用于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及实施人工鱼礁建设工程;80万元用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第三条 申请海洋环保专项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一)从事海洋保护管理的行政及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海洋研究、监测、咨询评估资质等中介机构;

  (三)从事海洋环保可持续发展产业的企事业;

  (四)县(市)区申报项目应有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南三县不低于市补助资金的30%,其它地区不低于100%。县(市)区财政局在《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盖章可视作地方财政配套承诺。

  第四条 海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的《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

  (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盖章后一式二份统一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单位直接报送。各地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要报送电子文档。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情况进行调研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将安排意见与市财政局会商,经核实和必要的评审后由两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一些重大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及项目必要性进行评审。

  第五条 列入市海洋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盖章,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

  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或直属单位一份,项目承担单位一份,市海洋与渔业局存二份。《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用阶段书面汇报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过程监管。

  第七条 对建设期限跨年度的项目,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本年度的项目作出书面总结,县(市)区项目通过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单位直接报送。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宁波市海洋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绩效考核方法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成绩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之一。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除提交验收资料给市海洋与渔业局外,还应提交实施本项目所取得的调查监测基础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据实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海洋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各地要逐步探索报帐制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市、县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停拨和追回财政资金的惩罚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宁波市数字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和《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甬海〔2006〕23号),设立宁波市数字海洋专项资金。2006-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数字海洋专项资金。为加强数字海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海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海洋管理能力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镇乡协助海洋管理机制建设、海洋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海洋海岛基础调查、海洋管理关键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申请数字海洋专项资金的对象为:

  (一) 从事海洋管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镇乡海洋与渔业管理站;

  (三) 具有从事海洋研究、调查、监测、咨询等资质的科研服务机构;

  (四) 信息化建设咨询、监理和软件开发单位。

  第四条 申请数字海洋专项资金的条件为:

  (一)申请对象属于(一)和(二)的,要求符合宁波市海洋信息化建设方向或者是海洋管理能力建设方向,县级地方财政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南三县不低于市补助资金的30%,其它地区不低于100%。

  (二)申请对象属于(三)和(四)的,要求基础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拥有,相关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宁波市数字海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五条 数字海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的《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单位直接报送。各地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要求报送电子文档。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将安排意见与市财政局会商,经核实和必要的评审后由两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一些重大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列入市数字海洋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认真填写《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盖章,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或直属单位一份,项目承担单位一份,市海洋与渔业局存二份。《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对建设期限跨年度的项目,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本年度的项目作出书面总结,县(市)区项目通过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规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市级专项资金补助15万元(含)以上的县级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15万元以下的县级项目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组织验收,市本级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将基础调查资料和验收资料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八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据实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数字海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各地要逐步探索报帐制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市、县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停拨和追回财政资金的惩罚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科技(水产种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转变的总体目标,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技(含水产种苗)类项目管理,提高海洋与渔业科技(含水产种苗)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十一五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宁波市2006-2010水产种苗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关于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甬海〔2006〕23号),2006年至2010年每年市财政安排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专项资金300万元。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科技(含水产种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产名特优新品种引进繁育、水产良种的推广补贴;

  (二)水产良种场及市级重点水产种苗工程建设扶持;

  (三)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发展中养殖、捕捞、加工等环节相关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四)数字海洋、数字渔业、涉海工程建设等有关重点科研项目;

  (五)海洋生物、海水、风能、潮汐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六)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材料、海洋保健、海洋化工等新兴海洋产业培育扶持;

  (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预警报及防御等重大攻关技术研究;

  (八)海洋与渔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技术研究攻关;

  (九)海洋与渔业科技队伍建设及水产行业技术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从事海洋与渔业科技开发、水产苗种生产、以及名特优新品种开发推广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重要水产新品种的苗种开发和生产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组织联合攻关。

  第六条 申请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开发与综合管理的计划目标,有利于促进海洋与渔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培育海洋与渔业经济新增长点,带动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申报项目应是我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或对决策部门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或对行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并在全市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其研究成果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较明显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明显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海洋或渔业开发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并具有承担项目的相关基础与条件。

  (五)县(市)区申报项目应有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南三县不低于市补助资金的30%,其它地区不低于100%。县(市)区财政局在《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盖章可视作地方财政配套承诺。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科技和种苗专项资金: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填写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的《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

  (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盖章后一式二份统一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单位直接报送。各地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要报送电子文档。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根据科技和种苗项目申请条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安排意见与市财政局会商,经核实和必要的评审后由两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八条 列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专项资金的补助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填写《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盖章(市本级单位直接报送)。计划任务书打印一式四份,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或市本级单位一份,项目承担单位一份,市海洋与渔业局存二份。《宁波市海洋与渔业项目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项目评价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对建设期限跨年度的项目,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本年度的项目作出书面总结,县(市)区项目通过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一式两份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规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市级专项资金补助15万元(含)以上的县级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15万元以下的县级项目由县级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市本级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

  第十条 海洋与渔业科技和水产种苗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各地要逐步探索报帐制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市、县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停拨和追回财政资金的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104号),结合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而设立的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市政府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目标,2006年至2010年每年市财政安排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150万元。

  第三条 根据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

  (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监督监测;

  (三)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四)捕捞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

  (五)优质渔业投入品的筛选与推广;

  (六)无公害水产品(包括产地环境、渔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检查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产养殖生产、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单位;

  (二)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实施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或捕捞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的单位和个人;

  (四)从事渔业投入品筛选和推广的科研单位和个人;

  (五)符合宁波市渔业发展规划,并已制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展计划。

  (六)县(市)区申报项目应有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南三县不低于市补助资金的30%,其它地区不低于100%。县(市)区财政局在《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盖章可视作地方财政配套承诺。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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