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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支)行、宁波银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

  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有效满足海域使用权利人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现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行为,充分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及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以海域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融资,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金融机构在对材料进行审查时,重点审查海域使用权证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权将该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必要时可以向海洋部门查询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档案材料。

  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期限,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以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条 经审查拟批准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和抵押贷款申请人签定书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贷款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时,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抵押;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抵押时,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合同对海域使用权和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有约定同时抵押的,视为同时抵押。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参考或依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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