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尚未出让的商务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性质:
(一)甬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城市重要地段内的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20%。
三、2010年5月5日以前已出让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
(一)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的项目,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60%。
(二)土地出让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办公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等相关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
1、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80%,其他可采用单间式办公室形式。
2、办公建筑应按层集中设置卫生间,其中:单层建筑面积小于(含)4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不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单层建筑面积在400-1000(含)平方米之间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一个;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二个。
3、办公建筑应按幢或按层集中设置茶水间。
4、办公建筑如需设置食堂,应以项目或幢为单位集中设置。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其它区域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二)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
1、除允许设置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外,其他办公区域应采用开放式办公室。
2、开放式办公区域的卫生间、茶水间、食堂、厨房等设置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三)办公建筑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一般不得设置阳台、飘窗,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四)开放式办公室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五)严格控制低层独栋式办公建筑类型,如有设置,单栋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00平方米,并不得采用类住宅设计。
(六)加强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管理和服务,对于分散小规模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应就近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对于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100单元以上),可推行社区化管理的模式,参照住宅项目的标准配置社区管理用房。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shiziranziyuanheguihuaju/2018/1009/4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