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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处(室)、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节约土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4年3月17日
 
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 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
    (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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