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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处(室)、分局、各县(市)规划局:

    《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4年1月9日
 
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市规划局下属派出机构(分局)依照审批管理权限具体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由该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市局负责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许可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许可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第四条 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被申请机关。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公告书一般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组织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参加听证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以及从听证报名人中确定公众代表的办法。
    公众代表应当在年龄、性别、职业方面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不超过10人,公众代表的数量和构成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听证公告或告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
    (二)在建设项目现场或者项目所在社区公告栏告知;
    (三)对于人数较少且相对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可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
    (四)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告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与申请听证的事项无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
    (二)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
    (三)超过公告(告知)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或要求的。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以及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统称为听证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干部;
    (二)相关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予组织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确定公众代表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四)听证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程序。
    听证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但须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不得有大声喧哗、起哄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推选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并将授权委托书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期限内推选不出代表或代理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与有关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一致同意推选的代表或代理人为有效代表或代理人;申请人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听证申请人代表,负责代为签收文书、联系听证申请人,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等。
    听证申请人代表须提供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其他听证申请人提供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名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延期听证的,应当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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