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应急〔2024〕122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全市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范围内从事防灾减灾基础建设、防灾减灾技术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和社保缴纳时间均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
按照《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按量化评价标准申报的人员,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经中评委核准分值在80分以上人员,可予推荐。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全市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宁波市应急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应急管理中评委)。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在线扫码签名承诺。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对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等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如有自评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须对自评分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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