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宁波市安监局制定《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市安监局设立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市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资源共享、高效便民的原则建设考试点,市考试中心负责组织验收。考试点受市考试中心统一管理,承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工作。
第七条考试中心职责
(一)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制度;
(二)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向省局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
(五)负责全市监考人员、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考试点职责
(一)负责参考人员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
(二)负责向市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制作发放准考证、公示考试成绩;
(四)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
(七)负责考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承担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统一使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统一使用省局考试题库,统一实行计算机考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要求,采取设备操作或模拟仿真操作等考试方式,在具备实操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三条考试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考人员提供网上考试模拟练习平台,指导参考人员熟悉考试题库内容和考试程序。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中心建立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库,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评工作。
监考人员,是指经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监考人员资格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在职人员。受市考试中心委派履行安全生产考试监考职能。
考评人员,是指经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从事特种作业教学、熟悉相关特种作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受市考试中心委派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考核职能。
第十五条市考试中心负责市本级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负责全市实操考试考评员的调配管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属地考试点的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考试点应根据考试任务制定考试计划,向考试中心报送考试申请,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七条市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考试时间,落实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试点制作准考证,发放到考试人员。
第十八条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考场进行考试签到,经监考人员核查身份无误后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中心和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要安排专人对理论、实操考试现场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安排专人对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在监考和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地安监局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年度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考试点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地安监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四不两直”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情况;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责任不落实、考试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代(替)考问题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考试点管理不规范,年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安全生产考试;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安全生产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加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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