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8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中介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第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中介机构应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不得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单位发放《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附件1)和《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况反馈表》(附件2)。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过程控制制度,保证服务报告客观准确。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开展中介服务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监管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处室承担,培训机构由承担培训业务的处室负责监管,咨询、检查、评审中介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处室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实行中介机构执业告知制度,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到市安监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市安监局将及时向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中介机构信息。
中介机构办理执业告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建立中介机构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中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将记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建立诫免约谈制度。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二)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每半年内有2条以上失信记录的;
(四)安监部门认为需要诫免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安监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三次以上受安监部门诫免约谈;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五)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以安监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二)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五)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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