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评价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其评价活动的监督。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接同一个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评价和验收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签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同时,向委托单位发放《安全评价承诺书》(附件1)和《宁波市安全评价情况反馈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评价导则等规定实施评价,组建评价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技术力量的配备要满足所承担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保证安全评价报告准确无误。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严禁评价人员不到评价项目现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或出具隐患整改确认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安全评价的评价人员均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字,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字,不得使用复印件。所有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安全评价诚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评价承诺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安全评价独立工作网站建设和维护,并与政府共享专栏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上传机构基本信息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增强安全评价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对安评机构的安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执业告知制度,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到市安监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市安监局将及时向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安全评价机构信息。
安全评价机构履行执业告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市安全评价机构登记表》(附件3);
(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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