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对贯彻落实新国标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新国标的贯彻和实施
新国标对烟花爆竹在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是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安监、公安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结合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新国标的宣贯和培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二、做好B级以上烟花爆竹安全处置工作
新国标规定将原属于个人燃放类的B级烟花爆竹产品调整为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再经营该类产品。各地要仔细研究适应新国标这一重大调整变化的对策措施,当前要重点及时做好库存B级以上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
一是对零售经营单位现有未折封的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要督促批发经营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回购处理,并于2014年1月15前,将回购数量报市安监局(见附件);
二是批发经营单位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依照相关标准及时将现有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存放于1.1-2仓库,严禁超量存放;
三是按新国标被列入B级的现有C级烟花爆竹产品,如1.1-2仓库储存条件有限,可临时存放于1.3级仓库,但必须设专区单独存放,并抓紧及时处理;
四是有专业燃放市场需求,且具备储存条件(1.1-2级仓库)的,由公安机关监督批发经营单位按规定销售;
五是无专业燃放市场需求,且不具备储存条件(1.1-2级仓库)的,批发经营单位现有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于2014年3月底前全部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三、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
一是对没有1.1-2级库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或出口)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将其经营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或出口)”。
二是及时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核)发证工作。对于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将其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同时,在核发新一轮(含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批,经营许可范围设定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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