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试生产备案证明》)确定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二、监督检查
(一)检查频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 、 区安监局全面负责实施对本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市局每年对全市10%的试生产(使用)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
市、县两级安监局应当根据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按照《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安全监督检查表》(简称《试生产检查表》见附件)确定的内容,对试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取得试生产备案证明并在有效的试生产期间内;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有关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情况;试生产方案的论证、应急预案编制、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等。
实施检查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以资料审查为主,通过听取建设单位有关试生产(使用)情况汇报,对照《试生产检查表》,查阅相关台帐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抽查现场,记录检查结果,提出检查结论性意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检查要求
市、县两级安监局在检查中发现隐患需要整改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按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属于市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把下达的执法文书及复查情况报市局。
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甬安监管审〔2011〕10号)同时作废。
附件: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安全
监督检查表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
安全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结 论 |
1 |
是否取得安监部门的《试生产备案证明》,并在有效的试生产期间内 |
《45号令》第25条 |
查《试生产备案证明》 |
|
2 |
试生产方案及专家审查情况 |
《45号令》第23条 、第24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ingboshiyingjiguanliju/2018/1009/488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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