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浙江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综合处联系(联系人:黄德浩,联系电话:87173573)。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矿企业三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评审工作程序

  工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等内容。

  (一)企业自评和申请

  1.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

  2.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3.企业依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有关信息录入宁波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评审单位,打印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二)评审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符合要求的,告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和申请企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和申请企业。

  (三)评审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与申请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对象成立由3-5名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合理配置评审人员,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及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视情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①评审组长介绍到会的代表、专家;

  ②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

  ③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人员及分工;

  ④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组公正性声明;

  ⑤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①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

  ②评审组长反馈评审结果;

  ③安监部门代表提要求;

  ④企业负责人表态。

  4.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当日将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内容录入宁波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整改完成情况由评审单位确认。

  (四)审核与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

  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五)撤销

  在3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3.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市安监局审核确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文件等知识的培训。

  5.按照市安监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ingboshiyingjiguanliju/2018/1009/487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