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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全面实施登记备案制度。请各地力争于12月底前完成我市现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信息统一录入“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各相关单位可登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政府端”或“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企业端”进入该系统。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楼卫法,联系电话:87173580,传真:87173580;

  忻秉明,联系电话:87173582,传真:87173580。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服务电话:0571-87672516

  附件: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登记备案、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遵循“企业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时,应客观如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分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存有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易燃气体(R≥50)和毒性气体(R≥20);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液(固)体(R≥1000)、易燃气体(1≤R<50)和毒性气体(1≤R<20);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液(固)体(10≤R<1000);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液(固)体(1≤R<10)。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分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登记备案、变更与核销

  第八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报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省驻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3)、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4);

  (三)营业执照;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注销、变更等相关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录入“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经确认后网上提交,打印生成《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报送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详见附表5);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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